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红检公诉刑诉〔2019〕500号
被告人奉永旺,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4011979********,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组**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啟瑞,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4021993********,汉族,职高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街道**组**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刑事拘留,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3月6日被逮捕。
本案由玉溪市公安局红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啟瑞、奉永旺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7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10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朱啟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做工程需要为由,支付少量押金骗取出租人信任,将钢管扣件租赁出来装车后由大货车司机王某甲、王某乙直接拉至昆明市呈贡区*****租赁站卖给刘某甲、刘某乙夫妇进行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其中:
1、2018年4月17日至2018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朱啟瑞以该方式分23次从玉溪市红塔区**建筑设备租赁部骗取钢管53354.6米,扣件17462个。经认定,被骗的钢管价值622114.64元人民币、扣件价值78579元人民币。
2、2018年8月24日至11月12日期间,被告人朱啟瑞以该方式分7次从冯某某处骗取钢管16398.3米,扣件5980个。经认定,被骗的钢管价值191204.18元人民币、扣件价值26910元人民币。
3、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朱啟瑞以该方式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有限公司骗取钢管3098米,扣件950个。经认定,被骗的钢管价值36122.68元人民币、扣件价值4275元人民币。
4、2018年12月08日至12月22日期间,被告人朱啟瑞以该方式分3次从玉溪**建筑设备租赁中心骗取钢管11214米,扣件3500个。经认定,被骗的钢管价值130755.24元人民币、扣件价值15750元人民币。
5、2018年08月27日,被告人朱啟瑞以该方式从玉溪市红塔区**租赁公司骗取钢管2334米,扣件1150个。经认定,被骗的钢管价值27214.44元人民币、扣件价值5175元人民币。
6、2017年03月02日至2018年04月04日期间被告人朱啟瑞以该方式分10次向云南省玉溪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骗取钢管17549米,扣件7490个,致使云南省玉溪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失价值合计23万余元人民币。
2018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奉永旺经被告人朱啟瑞教唆和居间介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工地老板,以工程需要为由支付少量押金,骗取出租人的信任,将钢管扣件租赁装车后由大货车司机王某甲、王某乙直接拉至昆明市呈贡区******租赁站卖给刘某甲、刘某乙夫妇进行销赃,所得赃款被其挥霍。在此过程中朱啟瑞每吨从中提成200元。
1、2018年3月27日至2019年1月4日期间,被告人奉永旺以该方式分19次从玉溪市红塔区**建筑设备租赁部骗取钢管52434米,扣件15700个。经认定,被骗的钢管价值611386.27元人民币、扣件价值70650元人民币。
2、2018年8月21日,被告人奉永旺以该方式从冯某某处骗取钢管2394.5米,扣件950个。经认定,被骗的钢管价值27919.87元人民币、扣件价值4275元人民币。
3、2018年8月25日至2018年12月3日期间,被告人奉永旺以该方式分七次从玉溪市红塔区****有限公司骗取钢管23489.5米,扣件7530个。经认定,被骗的钢管价值273887.57元人民币、扣件价值33885元人民币。
4、2018年2月26日至2018年8月11日期间,被告人奉永旺以该方式分七次从玉溪市****有限公司租赁建设装修所使用的钢管13179米,扣件4550个。经认定,被骗的钢管价值153667.14元人民币、扣件价值20475元人民币。
5、2018年5月23日至2018年6月8日期间,被告人奉永旺以该方式分3次向玉溪**建筑设备租赁中心骗取钢管7210米,扣件2157个。经认定,被骗的钢管价值84068.6元人民币、扣件价值9706.5元人民币。
6、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11月28日期间,被告人奉永旺以非该方式分5次向玉溪市红塔区**租赁公司骗取钢管21576.5米,扣件6400个。经认定,被骗的钢管价值51587.99元人民币、扣件价值288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辨认笔录及照片;8.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啟瑞、奉永旺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啟瑞、奉永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周剑华
助理检察员: 李 玲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啟瑞、奉永旺现被羁押于玉溪市红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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