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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奉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奉某甲,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41966********,瑶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隆回县,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小沙江镇江**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奉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奉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X104县道由西往东行驶至隆回县虎形山乡虎形山村路段时,与对向由曾某某驾驶的湘******中型自卸货车相撞,造成奉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奉某甲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奉某甲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户籍资料、到案经过、处警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等书证;2.证人奉某乙、奉某丙、刘某某、曾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奉某甲的确供述和辩解;4.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4.现场堪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奉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且造成交通事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奉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勇

2020年5月26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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