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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奉某某诈骗罪)_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奉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90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小区******室。2017年4月,因吸毒被强制戒毒;2017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8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经本院批准,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奉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份,被告人奉某某在网上结识被害人张某某,在得知张某某已加入加拿大国籍欲同时恢复中国户籍后,遂谎称可以通过黑客技术侵入公安内部网络帮其恢复户籍信息。2016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奉某某通过编造购买黑客工具、找人打点关系、需找他人帮忙等理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共计146185.04元。

案发后,被告人奉某某已退还张某某全部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勘验笔录及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奉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奉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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