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盈检公诉办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夺相莫,女,1990年**月**日出生,傣族,缅文七档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缅甸**镇**村(系自述),捕前住:盈江县**镇**村委会**弄**组。因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6月7日被盈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本院批准,由盈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夺相莫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01时许,盈江县公安局禁毒警察大队民警在盈江县**镇**道***汽车城旁,将驾驶车牌为云******红色电动车的被告人夺相莫抓获,当场从其手上查获vivo牌黑色直板手机1部,从其身背的黑色挎包内查获人民币675元及外用黑色塑料袋包裹内用蓝色塑料袋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包,经称量,净重13.13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夺相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夺相莫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驾驶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盈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余英英
检察官助理:罗飞
2020年8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夺相莫现羁押于盈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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