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阿县检公诉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夺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01998********,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住阿坝县**镇**路,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贡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301994********,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壤塘县,住阿坝县**镇**路**巷**号,因涉嫌犯有抢劫罪,经阿坝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3日被阿坝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阿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夺某某、贡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于2019年2月24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夺某某、将某某在阿坝县**街**服装店内使用暴力手段抢劫被害人杨某某的黄金项链,此后贡某某驾驶摩托车将夺某某、将某某搭乘至其家中,后于同月25日凌晨4时许,侦查人员在阿坝县**镇**路**巷**号民房内将三名被告人抓获。经鉴定所抢劫的黄金项链重377.29克,价格为131297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黄金项链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等;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夺某某、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夺某某、贡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阿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左兆伟
2019年6月25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夺某某、贡某某现羁押于阿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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