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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天长市某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孙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3号

被告单位天长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81MA2MYE****,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镇**队,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侯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天长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3211971********,汉族,初中文化,天长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住天长市**花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社区**队**号)。被告人孙某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天长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及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李安庆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至2018年4月间,被告单位天长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甲公司”),从**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乙公司”)采购硅料产品。其间,**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被告人孙某某,为弥补进项发票不足,同**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某某(另案处理)商议,让**乙公司在向**甲公司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多开发票金额,**甲公司按虚开金额的12%向**乙公司支付开票费用。采取上述手段,**甲公司分别于2017年5月、2018年1月,共让**乙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00万元、118万元,共218万元。为逃避税务机关稽查,孙某某以3份总金额为218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作为支付给**乙公司货款的凭证,以此进行虚假平账。后**甲公司将上述虚开的218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混于总业务发票中,用于抵扣进项税,导致国家税款流失31675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被告单位营业执照、注册信息,往来账目,扣押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结果清单,到案经过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长市**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告人孙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无真实货物交易或应税劳务关系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单位**甲公司及被告人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兰先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孙某某现在天长市**花园**栋**单元**室其居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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