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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天津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梁某某单位行贿案)_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津南检三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单位天津**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1052067****,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镇**街**号**门**号,法定代表人梁某某,执行董事。

诉讼代表人贺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221986********,天津**工程有限公司股东、审计部经理。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4********,广东省人,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天津市**投资有限公司股东、实际经营人,天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户籍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路**号**小区**号楼**号,现住址:天津市南开区**小区**号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4日被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2月12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2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梁某某涉嫌行贿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梁某某系原天津市**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注销,以下简称“*甲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告单位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从事承揽道路建设工程业务,被告单位*乙公司具备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011年至2013年,*甲公司、被告单位*乙公司通过或借用天津*甲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天津*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甲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资质,或从上述公司总包的工程中分包部分工程的方式,经天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天津**集团有限公司原董事长、天津**有限公司原董事、天津**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顾某某(另案处理)提前告知投标中标“要点”,先后实际承揽了*甲高速公路<河北丰南界-塘承高速>扩建工程施工第3标段工程,合同金额5.2948亿元;*乙高速公路1'标段工程,合同金额1.9708亿元;*丙高速公路天津段6标段工程,合同金额1.8666亿元;**线**部调线工程第3标段工程,合同金额5.6858亿元。承揽的工程总价14.818亿余元。截至案发,上述工程均已完成。

为感谢顾某某在工程招投标、工程款结算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并与其处好关系,以便为被告单位*甲公司及*乙公司承揽到更多工程业务,2011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梁某某代表上述二公司多次送予顾某某现金人民币620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0万元、澳大利亚元3万元,折合人民币共计712.0483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向顾某某行贿320万元、港币20万元、美元10万元、澳大利亚元3万元的事实

2010年上半年,被告人梁某某与顾某某结识。2011年至2017年间,被告人梁某某每年借春节、中秋节之机,多次通过顾某某司机潘某某送给顾某某现金共计320万元、港币现金20万元(折合人民币16.2224万元)。借与顾某某打牌之机,送给顾某某美元现金10万元(折合人民币60.969万元)、澳大利亚元现金3万元(折合人民币14.8569万元)。合计412.0483万元。上述行贿的人民币现金、兑换美元、澳元等外币的钱款均从被告单位*甲公司、*乙公司及被告人梁某某家族控制的东莞**投资公司账户中支取。

2.向顾某某行贿人民币300万元的事实

2012年7月,经顾某某帮助,*甲公司借用天津**乙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资质中标*丙高速公路天津段6标段工程,工程总金额为1.8666亿元,按照约定,*甲公司负责中标金额55%的工程量。后*甲公司将该部分工程以1000万元的价格有偿转让给西青区个体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王某某(另案处理)施工,王某某实际支付现金共计650余万元及丰田牌陆地巡洋舰汽车1辆。2012年7月17日,被告人梁某某将王某某给付的450万元现金交由时任公司出纳的江某某,由其清点后以“往来款”名义列入*甲公司账户。为表示感谢,并在后续工程承揽中继续获得顾某某关照,被告人梁某某以“业务费”名义从上述款项中支取现金300万元送予顾某某,其余钱款用于公司支出。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梁某某被天津市津南区监察委员会留置。其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主体身份证明、银行流水、*甲公司及*乙公司账目、工程合同、内部分包协议、结款凭证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梁某某及被告单位天津**工程有限公司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工程有限公司,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有企业负责人行贿,情节严重;被告人梁某某作为单位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梁某某系民营企业实际经营人,归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杜海峰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梁某某现羁押于津南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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