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单位天津**胶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镇**组,法定代表人金某某。
诉讼代表人金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被告单位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1863081****。
被告人车某甲,女,朝鲜族,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051964********,大学文化,天津**胶带贸易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西青区**镇**号,户籍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街道**路**组**号。2017年11月13日因本案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车某乙,男,朝鲜族,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2041967********,大学文化,天津市**胶带贸易有限公司**,住天津市西青区**号楼**门**号,户籍地为吉林省延吉市**街**委**组**栋**单元**号。2017年11月1日因本案被天津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取保候审。2018年10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天津市**胶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车某甲、车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间,被告单位天津市**胶带贸易有限公司在从韩国进口胶带等业务过程中,由被告人车某甲负责与外商洽谈进口胶带的实际成交价格,被告人车某乙负责联系经营单位、报关行等事项。在明知货物真实成交价格的情况下,为牟取非法利润,车某甲指使车某乙制作低于实际成交价格的虚假贸易单据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胶带共计37票。
经计核,被告单位天津市**胶带贸易有限公司偷逃关税、增值税等税款2645750.71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委托代理协议、银行付汇凭证等书证;
2、证人杨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车某甲、车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4、海关核定证明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市**胶带贸易有限公司以低报价格的方式从韩国走私进口货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车某甲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车某乙作为直接责任人员,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郝晓敏
2019年5月16日
附:
1.被告人车某甲、车某乙被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十一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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