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单位天津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乡**街****,法定代表人郭某某
诉讼代表人郭某某,女,194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1202221947********,住天津市武清区**镇**里**。
被告人田术来,男,194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2221949********,汉族,高中文化,退休,住天津市武清区**镇**路**。2018年4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术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于同年8月18日至同年9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于同年8月31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同年9月30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于同年10月31日至同年11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于同年11月15日退回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同年12月15日,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补充侦查结束,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田术来经营被告单位天津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6年3月至2017年7月间,田术来在**公司与李某某(另案处理)没有真实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在天津市北辰区通过李某某以天津**钢铁有限公司、天津**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29份,**公司将上述发票抵扣税款共计人民币3825824.4元。2018年10月23日**公司补缴税款人民币3677982.89元,同11月1日补缴税款人民币147841.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税务调查报告等书证;2.证人荆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出具的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天津市**工艺美术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田术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 杨欣
2019年1月2日
附:
1.被告人田术来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辩护人曾宝欣,天津聚曾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1382102****。
4.诉讼代表人联系方式:2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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