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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连某润滑油有限公司、王某等5人涉嫌走私普通货物案)(公开版)_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公诉刑诉〔2018〕161号

被告单位大连*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名“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街**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游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系大连*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431197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实际**,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号**,暂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号。2004年9月7日因犯职务侵占罪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11月12日被假释,2010年9月10日假释考验期满。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1002198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大连*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六家公司技术部、**部**,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咸阳市武功县**镇**村**组,暂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2018年3月2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被告人侯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92********,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大连**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国际贸易部**,住址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里**号**。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4月27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次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被告人何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7271988********,满族,大学文化程度,系原大连**有限公司国际贸易部**,户籍所在地辽宁省义县**镇**路**村**号,暂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2018年3月26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被依法逮捕。2018年12月12日经我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被告人隋某甲,曾用名“隋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38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系原大连*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报关员,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北票市**乡**村**组**号,暂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区**小区**。2018年3月30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2018年11月7日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6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经大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于当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缉私局执行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大连*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侯某某、何某某、隋某甲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三日内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09年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为了便于从事润滑油基础油进口及销售业务,以自己或他人名义先后注册了大连**有限公司(2017年6月13日变更名称为“大连*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商贸有限公司、大连*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连*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大连*乙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从2015年1月开始,被告人王某甲为偷逃税款,*甲公司**以上述七家公司的名义,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将应缴纳从量消费税的润滑油基础油伪报成无从量消费税的重质液体石蜡、橡胶油剂、润滑剂等货物,大量走私进口润滑油基础油,谋取非法利益。

在进口润滑油基础油的过程中,被告人王某甲*乙公司国际贸易部**何某某或侯某某与国外供应商联系,双方确定货物交易价格和数量后,由何某某、侯某某或其部门人员通过电子邮件与国外供应商沟通,并制作以重质液体石蜡、橡胶油剂、润滑剂等货物为品名的虚假合同、箱单、发票等进口报关所需单据,并要求国外供应商以上述虚假品名更改海运提单。国外供应商将上述制作的虚假单据通过邮寄或者电子邮件方式传递至王某甲所控制的公司后,由被告人王某甲安排公司报关员使用上述虚假单据欺骗海关,将润滑油基础油以重质液体石蜡、橡胶油剂、润滑剂等品名报关并通关,偷逃应缴的从量消费税。后由被告人王某甲或王某乙负责联系国内买家,并将润滑油基础油交付给相应的国内买家。期间,被告人王某乙还负责对走私进口的润滑油基础油进行技术检验。

2017年间,以大连*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进口的润滑油基础油共计被大连海关布控取样化验三次。为逃避海关监管,被告人王某甲指使王某乙及时任报关员隋某甲等人事先准备好与伪报品名对应的样品,提前将事先准备的样品放入指定位置,并在海关查验取样过程中,由被告人王某乙、隋某甲等人相互配合,欺骗海关查验关员,将实际进口的润滑油基础油样品与事先准备的样品调换,导致实际化验结果与伪报的品名相符,致使走私行为未被发现。

案发后,有20个集装箱共计402.786吨的润滑油基础油到港。其中204.36吨润滑油基础油系由被告人王某甲以大连*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进口,指使被告人侯某某与国外供应商联系将货物品名伪造为橡胶油剂,并且已经按照橡胶油剂的品名伪造了合同、提单等单据。其中198.426吨润滑油基础油系由被告人王某甲以大连*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名义进口,**公司**国际贸易部**杨某某与国外供应商联系将货物品名伪造为润滑油剂,并且已经按照润滑油剂的品名伪造了合同、提单等单据。

经大连海关关税处计核:

自2015年1月至案发,被告单位大连*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大连**有限公司)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进口的润滑油基础油共8939.41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9738976.54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自2015年1月至案发,被告人王某甲先后以上述七家公司的名义,*乙公司**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走私进口的润滑油基础油共34113.732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76013866.97元。

自2016年3月3日至案发,被告人王某乙受王某甲指使,在明知王某甲以公司名义走私进口润滑油基础油的情况下,负责公司油品检验,联系国内买家销售走私进口的润滑油基础油,并在大连海关查验取样过程中参与调换样品,为走私活动提供掩护,走私进口的润滑油基础油共8757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8572454.47元。

自2016年8月26日至案发,被告人侯某某作为公司国际贸易部的**,受王某甲指使,在明知王某甲以公司名义走私进口润滑油基础油的情况下,仍与国外供应商联系购买润滑油基础油,并伪造虚假品名的报关单据,并将虚假单据交予公司的报关员报关,走私进口的润滑油基础油共5216.44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3512568.09元。

自2016年3月23日至2016年8月19日,被告人何某某作为公司国际贸易部的**,受王某甲指使,在明知王某甲以公司名义走私进口润滑油基础油的情况下,仍与国外供应商联系购买润滑油基础油,并伪造虚假品名的报关单据,并将虚假单据交予公司的报关员报关,走私进口的润滑油基础油共1258.31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2965953.37元。

自2017年8月至12月,被告人隋某甲作为公司的报关员,受王某甲指使,在明知王某甲以公司名义走私进口润滑油基础油的情况下,伙同王某乙等人在大连海关查验取样过程中参与调换样品,为走私活动提供掩护,走私进口的润滑油基础油共431.095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839126.5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邮件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海关核定偷逃税款证明书。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连*甲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侯某某、何某某、隋某甲为谋取非法利益,伪报货物品名,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缴税款,严重地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乙、侯某某、何某某、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甲的部分走私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隋某甲与被告人王某乙的部分走私犯罪系共同犯罪,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腾蛟
检  察  员:  周  蓓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侯某某、隋某甲现羁押于大连市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七十五册随案移送。

3.本案扣押的货物、冻结的存款,现存于大连海关缉私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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