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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连某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某甲骗取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境案)_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单位大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1MAOXKN****,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路**号。法定代表人杨某甲,公司负责人。

诉讼代表人司某某,女,1989年**月**日出生,大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811987********,汉族,高中文化,大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路**号。被告人杨某甲因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19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蔡明辉,江苏江成(镇江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值班律师张洁、被告人的辩护人蔡明辉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骗取出境证件

2018年1月,赵某某(已判决)在其经营的镇江新区**中介服务部(以下简称中介服务部),明知王某甲、朱某某意向出国务工,联系重庆**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办理旅游签证出国务工。重庆公司业务员蒋某某(已判决)联系河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代办旅游签证,重庆公司总监张某某(已判决)联系了法国的工作岗位。2018年6、7月,河南公司经理郝某某(另案处理)联系被告单位大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公司)的负责人杨某甲,被告人杨某甲指派王某乙(已判决)负责办理,王某乙委托王某丙(已判决)代办。王某丙遂为王某甲、朱某某编造了虚假的工作单位、职务、银行流水等签证申请材料,于2018年7月10日引导二人在上海西班牙签证申请中心递交申请材料,骗取了赴法国的旅游签证。2018年7月27日,王某甲、朱某某持旅游签证离境赴法国从事挤奶工和保姆工作。期间,杨某甲向河南公司收取费用4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同),支付给王某丙1万元,分给王某乙7000元。

二、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

(一)2018年8月,赵某某在其经营的中介服务部,明知王某丁意向出国务工,联系大连公司办理旅游签证出国务工事宜,并指使其儿子谢某某(已判决)与王某乙联系。被告人杨某甲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当地人员“迪玛”联系办理旅游签证和提供工作岗位。2018年9月4日,王某丁持旅游签证离境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从事厨师工作。期间,杨某甲向中介服务部收取费用1.5万元,支付给“迪玛”6000元,分给王某乙1600元。

(二)2018年9月,赵某某在其经营的逸德服务部,明知杨某乙、于某某意向出国务工,联系大连公司办理旅游签证出国务工事宜,并指使谢某某与王某乙联系。被告人杨某甲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当地人员“迪玛”联系办理旅游签证和提供工作岗位。2018年9月25日,杨某乙、于某某持旅游签证离境赴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从事发卡员、保姆工作。期间,杨某甲向中介服务部收取费用3万元,支付给“迪玛”1.2万元,分给王某乙3000 元。

被告人杨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退出涉案款33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签证、护照、合同、广告、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等书证;2.证人赵某某、王某乙、郝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检查、辨认等笔录;5.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大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大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为他人弄虚作假,骗取赴法国签证,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系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出境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组织他人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签证进入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打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杨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大连**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大连澳欧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杨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杨某甲犯有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莉莉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 被告人杨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 被告人杨某甲退出的涉案款33400元扣押于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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