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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大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景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公诉刑诉〔2017〕367号

被告人大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证号5328011989********,哈尼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现住景洪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9日被景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31日被景洪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大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7年4月6日至2017年5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1月7日17时许,被告人大某某在景洪市东风农场农贸市场旁,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黑色豪爵HJ150-2A型摩托车(车牌号无,发动机号:XD28****,车架号:LC6PCK3L3D006****)盗走,后将该辆摩托车出售给勐海县**乡**村委会**寨村民门某某。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1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3份;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领条、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

二、2016年11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大某某在景洪市**镇**城小区挡墙下,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豪达牌HD150-2G型摩托车(车牌号:云******,发动机号:14E2****,车架号:L5DPCKS8XEBR0****)盗走,后将该辆摩托车出售给勐海县**乡**村委会**寨村民捌某某。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33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两份;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领条、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三、2016年11月15日7时许,被告人大某某在景洪市**镇**市场**楼停车场,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纪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本田牌SDH150-15型二轮摩托车(车牌号云******,发动机号:A311****,车架号:LALPCKF06A333****)盗走,后将该辆摩托车出售给勐海县**乡**村委会**寨村民左某某。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47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票复印件、情况说明;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领条、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四、2016年11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大某某在景洪市**分场**医院内,趁无人之际,将被害人岩某某的一辆黑色雅马哈牌踏板摩托车(车牌号:云******,车架号:LYMTJAA60CA71****,发动机号:1255****)盗走。当日17时40分,公安机关在东风农场二分场场部路口抓获被告人大某某,当场查获该辆被盗摩托车。经景洪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认定价格为人民币675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大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领条、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大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801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玉喃溜

2017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押于景洪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及散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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