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夜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71979********,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永仁县人,群众。因犯盗窃罪,2015年11月5日被永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8月23日被永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已解除),现住永仁县**镇**组**号。
本案由永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晚,被告人夜某某醉酒后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永仁县莲池乡莲池村民委员会坝高组返回县城,21时30分当车行驶至永兴路入城方向行驶至海烨花园岔口处时,被永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夜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超过醉酒阈值,民警将夜某某带至永仁县人民医院抽取其静脉血样备检,于次日委托楚雄锦润司法鉴定中心对其血液乙醇含量进行鉴定,经鉴定,夜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分,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03.4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口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2、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及照片、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查获现场照片及饮酒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鉴定意见;4、证人姚某某、杨某某的证言;5、被告人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志红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夜某某现居住于永仁县**镇**组**号,联系电话:1980878****。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侦查卷宗2册已随案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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