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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贩卖毒品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19〕129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125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镇**村**村姐勒小学。2019年8月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云南省瑞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多某某曾在其家中(瑞丽市**村公所**村**小学)向吸毒人员杨某某、卫某贩卖毒品鸦片。

2019年8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多某某在家中被瑞丽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家房子背后的小房子内的一个篮子里查获毒品鸦片一坨,净重323.41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兰婷

2019年12月12日

附:1.被告人多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1册、证据卷1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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