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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_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石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多某某,性别:男,出生年月: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321967********,民族:藏族,文化程度:文盲,职业:牧民,出生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户籍所在地: 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居住地:四川省甘孜州石渠县**乡**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石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28日被石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本案由石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现依法审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

十多年前(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多某某在一名青海籍男子(无法核实)手里以两头小牛换了一支小口径步枪,之后将得来的枪支一直藏匿在石渠县温波乡家中,直至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甘孜藏族自治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涉案枪支的检验结果为:送检的疑似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能够有效击发5.6mm小口径运动弹的民用、制式5.6mm“健卫”牌小口径运动步枪,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被告人多某某非法持有的一支小口径步枪。

2.书证: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拘留证、拘留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

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鉴定意见:枪弹检验报告;

5.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违反《枪支管理法》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渠县人民法院

2020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多某某现羁押于石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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