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雅检一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藏族,农民,公民身份证号码5133251983********,户籍所在四川省雅江县**乡**村。被告人多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雅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9年3月28日被依法释放。2020年4月16日,被告人多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被雅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8日经本院批准,被雅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本案由雅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月7日晚,被告人多某某在被害人仁某某家帮忙后与其他人一同离开,后独自返回翻窗进入仁某某家中,翻找到仁某某藏在被子中的黑色钱包,发现仁某某平时佩戴的金戒指、项链还有部分现金在钱包中,便离开现场将盗窃所得财物藏匿。案发后,仁某某怀疑系多某某盗窃,便告诉多某某其盗窃事实被公安机关发现,要求其交出财物。被告人多某某随即将赃物交出,让仁某某交还被害人仁某某。
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多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经公安机关调查,被盗现金共计人民币5300.00元;经鉴定,被盗的金戒指、项链价值人民币913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多某某现羁押于雅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被盗财物已在案发后退还被害人。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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