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多某某在我市城关区太阳岛“拉萨之浴”男宾更衣室906号衣柜内盗窃现金6300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主体资格符合及无其他犯罪经历;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时间及其无自首、拒捕等量刑情节;3.人身检查笔录、入所体检表证实被告人多某某无影响羁押的疾病;4.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实①2019年11月19日13时许自己到本市“拉萨之浴”洗澡,15时离开时发现放在更衣室衣柜内外套内口袋里的现金6500左右被盗的事实②被告人多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自己经济损失,愿意谅解多某某。5. 被告人供述(证实自己于2019年11月19日14时许在“拉萨之浴”更衣室一个衣柜里面的外套口袋内的盗走现金6300元整的事实。6.扣押清单和发还清单(证实2019年11月20日已从多某某处扣押1166元)同日发还给失主何某某。7.指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指认作案现场系本市“拉萨之浴”男更衣室和盗窃所得剩余1166元。8.谅解书(证实何某某已收到多某某家属的经济赔偿和道歉,愿意谅解多某某的行为。)9.视听资料证实案发时被告人多某某在“拉萨之浴”现场出现并结账离开的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窃取他人随身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箪增锣布
格桑德吉
刘雪峰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拉萨市看守所。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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