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蒲检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5133282002********,藏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甘孜州甘孜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州甘孜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5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多某某伙同洛某某(音,在逃)、登某某(音,在逃)在蒲江县**南路“**门市”、“**造型”、“**SPA馆”这三家店铺盗窃现金439.5元;尔后又在“**花艺”店铺内盗窃苹果Ipad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900元;在蒲江县**街道**街**号“**茶坊”内盗窃中华香烟一条,价值人民币425元。被告人多某某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76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764.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多某某盗窃后因行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查后主动交代盗窃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赵晓玲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多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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