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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_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红检三部刑诉〔2020〕31

被告人多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淅川县**乡**村**组**号,住天津市红桥区**道**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9年10月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1日,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人多某某经营的坐落于红桥区**道**号“**小吃店”生产、销售的炸果子,炸果篦及原料进行抽样检验,经检测其销售食品炸果子中的铝的残留量为1.08×10³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7月18日,公安机关以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对其立案侦查。2019年7月25日,公安红桥分局南头窑派出所对被告人多某某经营的炸果子,炸果篦及原料进行委托检验检测。经检验,炸果子铝的残留量为824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10月17日,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多某某销售的炸果子,炸果篦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油条样本中铝的残留量为491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和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章某某、陈某某等证言。

3、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超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明矾,导致其制作销售的油炸食品中铝残留量严重超标,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多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玉祥

检察官助理:宫宇光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多某某现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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