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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某盗窃案)_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同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同检公诉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多某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51979********,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州贵南县,住贵南县**镇**村**号。2013年11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6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8年5月24日犯盗窃罪被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8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甘肃省夏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同仁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同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同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同仁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同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被告人多某某某从甘肃省夏河县乘车到达同仁县,12时许,到同仁县隆务寺大经堂转经,看到大经堂的管家仁某某某将佛像前供奉的现金放到坐垫底下,遂生盗窃之念,乘人不备,将坐垫下的6772元现金盗走。部分赃款追回并已返还被害人。

2019年11月18日同仁县公安局在同仁县隆务镇四合吉村抓获被告人多某某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仁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多某某西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现场绘图、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达677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多某某西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多某某西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同仁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卡 毛 先

代理检察员:更藏才让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多某某某现羁押于同仁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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