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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故意伤害案)_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德格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公诉刑诉〔2019〕31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3301996********,藏族,政治面貌:群众,专科毕业,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德格县**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德格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4日被德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德格县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德格县公安局执行,无前科。

本案由刑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需提交检委会于2019年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10月18日。需补充证据于2019年10月1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2019年10月31日公安局补查重报我院。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3日19时犯罪嫌疑人多某某、白某某(死者)、格某某等人为同事扎某某过生在**乡政府喝酒,后因分蛋糕的事而多某某不高兴,逐与和同事格某某发生争执,扎某某将多某某劝回宿舍,白某某(死者)打电话找多某某评理其发酒疯的行为,被扎某某接的电话,后白某某到多某某的宿舍找多某某,两人发生口角,在其宿舍走廊争吵,多某某拿起自己宿舍的水果刀刺向白某某,第一刀被扎某某抓住,多某某将刀从扎某某手中抽出后,继续向白某某腹部刺去,扎某某因害怕跑到楼下喊人,多某某持续向白某某刺了很多刀,白某某倒在多某某隔壁格某某的房间地下。白某某在送医途中死亡。经法医尸检报告鉴定死者白某某身体被刺伤十三刀,伤口分别位于胸、腹、后背、腰等部位。死亡原因系右上腹锐器损伤致肝脏破裂大出血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挡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勘验、检查、辨认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多某某从案发到最后不但没有逃离现场,还等待公安人员的抓捕,还向公安人员承认自己将白某某刺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还向被害人家属进行了民事赔偿,也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综合全案本承办人建议判处被告人多某某有期徒刑8-9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格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降拥青措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多某某现羁押于德格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水果刀1把。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光碟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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