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多某某开设赌场罪)_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祁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公诉刑诉〔2019〕2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83********,藏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小区**号楼**单元**2008年4月27日因赌博被祁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2年9月27日因寻衅滋事被祁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院批准,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东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69********,汉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镇**号公寓楼**单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3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拉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82******,汉族,小学文化,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9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811979********,满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住青海省祁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4日被黑龙江省依安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5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73********,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羊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81********,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2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91********,撒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青海省祁连县**镇**村**号。2008年8月11日,因抢劫罪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1年因吸食毒品被青海省西宁市公安局城东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2年8月23日,因敲诈勒索、妨碍执行职务被祁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九日,后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17年3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刚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1日祁连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同年8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9月3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到刚察县公安局主动投案后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祁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曲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84********,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乡**村**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6月4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1日被执行逮捕,同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乙,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97********,回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祁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89********,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达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2221992********,藏族,专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祁连县,住祁连县**镇**小区**号楼**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尕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东某某、拉某某、曲某某、羊某某涉嫌赌博罪,被告人拉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马某甲、韩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被害人才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2019年12月11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19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多某某、尕某某以经营棋牌娱乐室为幌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东某某、拉某某、马某甲、羊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多某某合谋,以东某某为主霸持赌场,向赌场提供资金,高利放贷,聚敛钱财。多某某、羊某某以参赌人员小型轿车为抵押物,提供资金聚众赌博,以低于市场价将车辆抵债的方式要挟,逼迫参赌人员出售小型轿车偿还赌债。被告人多某某为了在**乡独家经营棋牌娱乐室,蓄意闹事,多次持械随意殴打或者用凶器伤害他人,同行经营者迫于压力而关门。东某某、羊某某、拉某某、马某甲在明知参赌人员无偿还能力而提供资金、高利放贷,威逼利诱,迫使部分参赌人员变卖牛羊偿还赌债,甚至用草场、牛羊等维持家庭生活的财产用于抵债。被告人马某甲、拉某某、韩某甲采用非法拘禁手段索要赌债、债务。被告人拉某某、马某甲、尕某某、多某某、韩某甲、羊某某等人在祁连县**镇居民小区、宾馆多次开设赌场,抽头敛财,被告人拉某某、马某甲、韩某甲还在**乡集镇区开设游戏室进行赌博违法活动。形成了以多某某、东某某、马某甲、拉某某、羊某某、韩某甲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导致部分群众输光个人财产,家庭破裂,家庭生活陷于贫困窘境,甚至出现躲避债务而长期流落在外,或迫于压力而自杀,严重影响了祁连县城、**地区经济发展和正常的生活秩序。

1开设赌场罪

2013年至2018年,被告人多某某经营**棋牌娱乐室期间,与被告人东某某、拉某某、曲某某、羊某某、尕某某等长期纠集在一起,多次组织人员以扑克牌“炸金花”、打麻将等方式进行聚众赌博,多某某提供场地、赌具、赌资,并参与赌博,每场以200元至1000元不等的金额进行抽头,参赌人数累计达29人以上,赌资数额累计达120万元以上,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246200元。2017年9月26日、10月11日、10月14日三日内,参赌人员以每人拿出10000元“亮台面”后聚众赌博,人数众多,每场赌资金额均在5万元以上。东某某、拉某某、曲某某参与赌博时以“拔红钱”的名义相互分利。东某某、羊某某、马某甲、拉某某、曲某某提供赌资,非法获利,部分参赌人员向东某某以草场、牲畜作抵押偿还赌债。2017年9月至10月、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尕某某以一张麻将桌入股的形式,与多某某共同开设赌场,尕某某向参赌人员提供赌资,并参与赌博,抽头获利16000元。
    2013年10月下旬,多某某、羊某某将刘某某甘G*****号北京现代牌黑色小型轿车作抵押,向刘某某提供赌资,聚众赌博,事后以扣押的车辆低价抵债为要挟,逼迫刘某某将甘G*****号轿车出售后,偿还其二人赌债。

2015年11月至2016年1月期间,马某甲、拉某某、韩某甲、多某某、尕某某、东某某、万某某(已死亡)、达某某在祁连县**镇**小区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马某甲负责组织招揽人员参与赌博和抽头渔利,拉某某负责招揽人员参赌,尕某某负责记账,多某某、东某某、万某某、达某某等人负责洗扑克牌、望风,抽头渔利累计达6.4万元。

2017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马某甲、拉某某、韩某甲、多某某、某某东某某在祁连县**镇**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开设赌场,由马某甲、拉某某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抽头,拉某某并参与赌博,尕某某负责记账,多某某、东某某、万某某等人负责洗扑克牌、望风,由韩某甲负责维护赌场秩序,期间马某甲还临时雇佣韩某乙、韩某丙负责望风。开设赌场20余天,赌资累计数额22万余元以上,抽头渔利16800元。

2016年12月2日,马某甲在祁连县**镇**宾馆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期间,马某甲向才某某提供赌资1万元。羊某某先后在其家中、祁连县**镇**大酒店、**宾馆内组织人员以扑克牌“炸金花”方式聚众赌博,并提供赌资,抽头渔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麻将机、麻将、祁连县**镇金**小区**号铺面、笔记本等;

    2.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照片、祁连县农商银行交易明细、建行祁连县支行交易明细、POS机转账记录、中国福利彩票凭证、牲畜草场承包协议书、欠条、藏系羊市场价格查询情况证明、草原承包经营权证、草场价格认定结论书、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房产买卖合同、租房协议、违法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死亡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才某某、木某某、索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多某某、东某某、拉某某、马某甲、尕某某、羊某某、韩某甲、曲某某、东某某、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录音光盘一张。

2寻衅滋事罪

    2013年,被告人多某某以苏某某为客人提供麻将机,抢了其棋牌娱乐室生意为由,到苏某某洗衣店坐在茶桌上,苏某某不让其坐茶桌上,二人发生争执相互推搡时,多某某拿起茶桌上的茶杯砸向苏某某面部,造成苏某某上颚右侧的一颗牙齿被打断。

2016年秋季,被告人多某某以南某某开麻将室抢了其生意为由,酒后到南某某的麻将室闹事,故意将酒瓶砸在麻将桌上,造成麻将室内人员逃离,多某某对着在场的曲某某进行谩骂,称曲某某带人到南某某的麻将室玩,抢了其生意,还与华某某发生口角,并扬言南某某若开麻将室,其就会来打砸闹事,南某某因心生恐惧而关门,该麻将室经转让后,由多某某经营。

2016年8月份,被告人多某某在其经营的**棋牌娱乐室,马某乙参与赌博时将下注的钱抽回,多某某以马某乙的行为破坏了赌博规矩为由,对马某乙进行谩骂,并撕住其衣领,对马某乙面部进行殴打,被在场人员劝开。次日,多某某向马某乙支付赔偿金1000元。

2017年11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多某某酒后到祁连县**镇**宾馆内,向青某某索要借款时,以青某某未偿还借款为由,随手拿起茶几上的茶杯扔向青某某,打在其手臂上,经祁连县人民医院诊断,造成青某某右侧手臂尺骨骨折。案发后,多某某向青某某赔偿医疗等费用10000元。

2018年7月14日,被告人多某某到**乡**网吧打台球时,与罗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被他人劝开。次日下午,罗某某路过多某某家门口时,多某某拿刀冲向罗某某,并在其左胸部捅刺一刀,罗某某见状迅速逃离,多某某继续追赶未果后回家。案发后,多某某向罗某某先行支付医疗费1300元,后向罗某某赔偿医疗等费用15000元。

2018年9月3日,在**乡**旅社,被告人多某某与代某某、索某某、杨某某打麻将赌博时,代某某向多某某借款500元,后代某某因输钱无法偿还借款,多某某便拿起茶桌上的酒瓶砸向代某某脑后部,并对其面部进行殴打,用脚踢其下颚,导致代某某牙齿咬伤舌头后流血。经祁连县人民医院诊断,造成代某某脑挫裂伤、枕叶额部及枕部头皮下血肿。案发后,多某某承担了代某某医疗费用,并向其支付赔偿金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调解笔录、治安调解书协议书、收条、医院诊断证明、民警出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尕某某、郝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苏某某、南某某、马某乙、青某某、罗某某、代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3非法拘禁罪

(一)2017年8月24日,被告人拉某某在明知才某某于次日从**乡去祁连县城,将赴四川省参加祁连县农牧局经管站组织的培训活动,通过电话指使被告人韩某甲向才某某索要债务。25日12时许,韩某甲纠集韩某乙、韩某丙(另案处理)等人驾驶黑色汉兰达越野车前往堵截乘坐班车的才某某未果。13时许,在拉某某指使下,韩某甲以农牧局经管站工作人员身份,打电话将才某某诱骗至经管站院内,向其索要30000元债务。才某某经电话联系拉某某,称其从未向拉某某借钱,拉某某应向其偿还借款3000元。拉某某遂指使韩某甲索要借款27000元,若不还款就脚跟脚不许离开。后才某某到八宝镇上庄找人借钱未果逃离时,被韩某丙、韩某乙捉住并带上车,韩某甲、韩某丙、韩某乙对才某某进行了殴打,并威胁才某某再跑就脱光其衣服扔到冰沟大阪。当日晚,韩某甲、韩某丙、韩某乙将才某某带至祁连县**镇**宾馆附近的一家庭宾馆住宿,由才某某支付了房费。次日,经才某某联系,马某丙将草场租赁费20000元转款给才某某后,当日15时17分许,韩某丙带才某某到祁连县农商银行取款后,回到**小区**号楼**单元**室韩某甲承租房内,某某将27000元现金交给韩某甲后,才被准许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祁连县农商银行交易明细、祁连县农牧水利和科技局文件、培训名单、收条等;

2.证人证言:证人马某丙、韩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才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拉某某、韩某甲、韩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

(二)2016年12月2日,被告人马某甲在祁连县**镇**宾馆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时,向才某某提供赌资1万元,并约定才某某输钱后于次日上午12时之前还款。才某某输钱后,于3日上午向其弟三某某、马某丁等人借钱未果,未能偿还马某甲的赌债。当日18时许,马某甲到祁连县**镇**路麻将室找到才某某,并向其索要赌债,才某某称次日上午还款,马某甲以其未还款为由,不许才某某回家,并威胁才某某若回家,将找人跟着到其家中,直到还款为止,期间,马某丁接到才某某的电话后前去问询,马某甲称马某丁若保证于次日上午12时前偿还借款,才某某可以离开。后马某甲带才某某到**宾馆**号房间,让才某某筹钱偿还赌债。12月4日16时10分许,经才某某央求后,三某某向其银行卡转款1万元,才某某取出现金1万元支付给马某某后才离开。

被告人多某某、马某甲、拉某某、尕某某、羊某某、韩某甲、东某某、达某某提供场地、赌具,开设赌场,组织人员聚众赌博,被告人多某某、东某某、马某甲、拉某某、尕某某、羊某某、曲某某在赌场中提供赌资,并参与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拉某某、韩某甲、韩某乙、马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拉某某、韩某甲系一人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马某甲因交通肇事罪判决缓刑执行期间,发现判决宣告前还有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没有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案发后多某某、拉某某、尕某某、羊某某、曲某某、韩某乙、东某某、达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苏小锋

                                     检察员:海晓云

                                     检察员:多杰措

                                 202026

附:

    1.被告人多某某、尕某某、马某甲现羁押于祁连县看守所,被告人东某某、拉某某、羊某某现羁押于门源县看守所,被告人韩某甲现羁押于刚察县看守所。被告人曲某某、东某某、韩某乙、达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4.涉案物品祁连县**镇**小区**号铺面、麻将机、麻将、笔记本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