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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某某危险驾驶案)_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乃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乃检公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422261992********,藏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藏自治区山南市曲松县**乡**村,住山南市乃东区**路**局对面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0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后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13日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由被乃东区公安局泽当镇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山南市乃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15日晚,被告人多某某在位于山南市乃东区的央金玛朗玛厅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多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L2****的丰田牌黑色小型轿车沿湖北大道行驶,当车辆行驶至湖北大道和湖南路交叉路口附近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车辆撞倒路面的交通隔离护栏。乃东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于当晚将多某某查获,并将其带至山南市华康医院依法提取血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7.9±8.7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多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主动赔偿隔离护栏的修护费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洛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多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乃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菲菲

书记员:白玛康珠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多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山南市乃东区**路**局对面出租房。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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