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273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31982********,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工人,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淅川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8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8月24日20时50分,被告人多某某醉酒后(经鉴定,多某某血液样本其血液乙醇含量为103.10mg/100ml)驾驶粤S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本市桥头镇人工湖路段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户籍材料等书证,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多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牛京智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多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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