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多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共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共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多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5251997********,藏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贵南县,住****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共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共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多某某于2019年12月1日02时10分许,巡警大队民警在青海湖**街巡逻时,在青海湖**街与**路**路口发现多某某驾驶青A-D****号广本牌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巡警大队民警跟随其后至**广场后将其抓获,移交至共和县交警大队,我大队民警对其酒精呼吸检测为94mg/100ml,随后将其带往海南州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东)公(刑)鉴(理化)字[2019]556号的检验报告从送检材:LH-2019556-1血液(标示为多某某)中检出乙醇成分,检材中乙醇的质量浓度为105.10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交通事故协议书、交通事故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才某某、切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羊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共和县公安局依法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多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共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昂倩

书记员:杜文翠

2020年6月2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多某某取保候审于贵南县**镇;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