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余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多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多某某在河北省高阳县**镇**市场**栋**号门店、**镇**小区仓库等地生产、销售假冒宁波****有限公司的“丰茂”、“FED”注册商标的油封,涉案金额115780余元(人民币,下同),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多某某生产假冒宁波**有限公司所有的“丰茂”、“FED”注册商标的油封,后销售给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的赵某甲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油封,价值合计22440余元。
2、同年8月20日,河北省高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人多某某位于河北省高阳县**镇**市场**栋**号门店内查获假冒“丰茂”、“FED”注册商标的油封和包装盒若干,后被余姚市公安局民警扣押,价值86669余元。
3、同年8月21日,余姚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多某某位在河北省高阳县**镇**小区的仓库内扣押假冒“丰茂”、“FED”注册商标的油封和标签纸若干,价值合计3068余元。
4、同年11月14日,余姚市公安局在被告人多某某位于河北省在高阳县高阳县**镇**市场**栋**号门店内查扣假冒“丰茂”、“FED”注册商标的油封若干,价值合计3603余元。
同年9月3日,被告人多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扣的假冒“丰茂”、“FED”注册商标的油封、包装盒等照片;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授权合同书、发货清单汇总、经销商授权合同、销售清单、“鉴定证明”、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等;
3.证人李某某、董某某、蒋某某、王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芳、赵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执法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多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余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戴素君
附:
1.被告人现押于余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补充证据2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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