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孜藏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州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多吉泽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3291991*********,藏族,文盲,牧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住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炉霍县**乡**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炉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经炉霍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被炉霍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2月14日,经本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自2020年2月28日至3月27日),2020年3月18日,经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二个月(自2020年3月28日至2020年5月27日)。
本案由炉霍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吉泽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炉霍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该院审查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于2020年7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案发前,被告人多吉泽某与被害人措某某(女,殁年31岁)系夫妻关系,因家庭纠纷分居。2019年10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多吉泽某因家庭纠纷到炉霍县洛秋乡二村的牧场家中(帐篷)找到被害人措某某(女,殁年31岁)。多吉泽某用刀对措某某的胸部、手臂进行捅刺,并用刀割掉了措某某的鼻子,多吉泽某将措某某杀害后将其尸体遗弃在帐篷外后逃离。经甘孜州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措某某的死亡原因为左胸部锐器损伤致心脏破裂导致大出血死亡。
被告人多吉泽某于2019年12月18日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现场勘验及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吉泽某持刀杀害措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吉泽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闫丹萌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多吉泽某现羁押于炉霍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视听资料1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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