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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多吉旺某、生某某加涉嫌盗窃案_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384号 

被告人多吉旺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281990********,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镇**路*号。2012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抢夺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2017年2月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生某某加,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3281982********,藏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甘孜县**乡**村*组**号。2017年1月23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9年1月7日被假释出狱,假释考验期自2019年1月7日至2019年8月31日止。

上述二人于2020年4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多吉旺某、生某某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 时许,被告人生某某加驾驶川A*****号黑色现代轿车搭载被告人多吉旺某、仁某某某(在逃),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办**路*段**号门前路段,按照事先预谋分工,由生某某加在车上望风,多吉旺某、仁某某某下车准备实施盗窃。后多吉旺某使用弹弓打坏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A*****号黑色路虎牌越野车车窗,仁某某某在旁望风,其在车内盗走六瓶茅台牌白酒,后生某某加、多吉旺某将白酒拿回四川省甘孜县通过顺丰快递变卖,被民警追回。经鉴定,被盗六瓶白酒价值人民币14400元。

2020年4月22日2时许,被告人生某某加驾驶川A*****号黑色现代轿车搭载被告人多吉旺某、仁某某某,在盗窃上述车辆后,又来到成都市双流区东升街办***路*段**加油站旁,生某某加在车上望风,仁某某某下车使用弹弓打坏被害人江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川A*****号黑色路虎牌汽车车窗,并翻入车内盗走人民币2万元。后被告人多吉旺某从仁某某某手中接过弹弓,打坏旁边被害人尹某某停放的川A*****号白色大众牌汽车车窗,翻入车内盗走黑色衣服及包。三人实施盗窃后驾车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搜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多吉旺某、生某某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吉旺某、生某某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多吉旺某、生某某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多吉旺某、生某某加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关于累犯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念其二人自愿认罪认罚,且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其二人在有期徒刑两年至两年六个月期间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边晟

(院印)

2020年8月10日 

(本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多吉旺某、生某某加均羁押于成都市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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