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外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1011999********,维吾尔族,专科文化,住址:吐鲁番市高昌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2日01时40分,被告人外某某无证、酒后驾驶新K*****号小型轿车,沿**路**对面的新修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到***路****对面路口右转弯时,与同方向行驶的新A*****的小型轿车发生刮擦,造成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外被告人外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损失已赔偿。其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外某某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汪先珍
检察官助理:阿依夏木·帕它尔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高昌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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