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810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482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镇**村委**村**号。被告人夏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3日被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2月22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29日被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月1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7月8日,采用推门入室等手段,到江阴市**镇**村**村**号被害人陈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450元。
被告人夏某某于2020年7月8日,采用踹门入室等手段,在江阴市**镇**村**村**号被害人孙某某家中,窃得人民币300余元、黄金戒指1枚(价值人民币1769.83元),黄金耳环1对(价值人民币2365.36元)。案发后,黄金戒指1枚和黄金耳环1对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孙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查获的黄金戒指等物证;
2.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3.被害人孙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
5.无锡石地黄金珠宝首饰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屈红宇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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