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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等三人敲诈勒索案)_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象检刑诉〔2019〕474号

被告人夏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3198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嵊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05月17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林正朋,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89********,汉族,文化程度大专,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街道**幢**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05月17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郭莹,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5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住河南省鹿邑县**镇**村**。因本案于2019年05月17日被象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6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象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林正朋、郭莹涉嫌寻衅滋事,于2019年8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夏某、杨某某、蔡某甲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

2014年7月,杨某某(另案处理)成立宁波金叶子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及杨某某、蔡某甲(另案处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夏某及杨某某、蔡某甲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公司作为依托,与办理车辆按揭贷款的宁波一航担保公司、宁波永正担保公司等多家担保公司合作,并先后纠集毛某甲、王某甲、雷某某、全某某、方某某、俞某甲、黄某甲、李某甲、刘某甲、陈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担保公司强制清收车贷按揭逾期的车辆并向车主索要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夏某、杨某某、蔡某甲为首要分子,毛某甲、王某甲、雷某某、全某某、方某某、俞某甲、黄某甲、李某甲、刘某甲、陈某甲等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宁波大市区、江苏地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6年上半年某日,俞某甲等人至宁波市北仑区新建村,强行将王某乙从其浙B6N****黑色众泰汽车上拉下,并将该车开走。后蔡某甲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王某乙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28000元。

(2)2016年6月某日,俞某甲等人至宁波余姚市兰江街道兰墅公寓小区门口,强行开走张某甲的浙B77****黑色大切诺基越野车。后该犯罪集团成员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张某甲索得拖车费人民币60000元。

(3)2016年6月某日,毛某甲等人至宁波市镇海区蛟川派出所附近,强行将林某乙从其浙B1Y****白色雪佛莱汽车上拉下,后将该车开走。后被告人夏某及蔡某甲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林某乙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

(4)2016年7月某日,该犯罪集团成员至宁波市鄞州区首南街道电镀工业城,强行将李某乙的浙B7Z****灰色索纳塔汽车开走。蔡某甲、杨某某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李某乙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18000元。

(5)2016年7月某日,俞某甲等人至宁波市江北区庄桥大街火车道桥下,强行将黄某乙驾驶的浙B1U****白色江铃全顺汽车逼停,将其车钥匙抢走之后直接把车开走。后被告人夏某等人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黄某乙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20000余元。

(6)2016年7月19日,该犯罪集团成员驾车至宁波市鄞洲区宋诏桥,强行将王某丙驾驶的浙BH3****蓝色大众迈腾汽车逼停,将王某丙拉下车后,直接将其车子开走。后被告人夏某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王某丙索得拖车费人民币10000元。

(7)2016年7月28日,全某某等人至宁波市江北区庄桥街道姚家村,见张某乙的浙B2T****黑色吉利汽车停在该处,遂拨打114挪车电话,张某乙的丈夫接到挪车电话后让其儿子拿着车钥匙到停车地点,全某某等人拿到车钥匙后将该车开走。后该犯罪集团成员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张某乙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19000元。

(8)2016年下半年某日,该犯罪集团成员至宁波慈溪市机关幼儿园门口,强行将周某甲从诸某甲的浙BY6****白色雷克萨斯汽车上拉下,待诸某甲的母亲及4岁儿子下车后,将该车开走。后蔡某乙等人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诸某甲索得拖车费人民币20000元。

(9)2016年9月某日,陈某甲等人至宁波慈溪市金一路和孙塘路交叉口红绿灯处,趁毛某乙的朋友驾驶毛某乙浙B26****白色比亚迪汽车在此等红绿灯,抢走车钥匙后将该车开走。后被告人夏某等人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毛某乙索要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50000元,毛某乙未支付。2017年,毛某乙被迫同意将车辆转让,后其车辆被转卖。

(10)2016年9月某日,黄某某等人至宁波市鄞州区百丈东路名羊天下火锅店后面停车场,强行将梁某某从其浙B3C****红色起亚汽车上抱下,并将该车开走。后蔡某乙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梁某某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42000元。

(11)2016年10月某日,方某某等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谎称需要对车辆拍照,让罗某甲驾驶其浙B05****黑色比亚迪S6汽车至宁波慈溪市附海镇南工业园区万爱电器门口,骗取车钥匙后将该车开走。后被告人夏某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罗某甲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13000元。

(12)2016年10月左右某日,俞某甲等人电话联系邹某某,谎称需要确认车辆信息,让邹某某驾驶其浙BZ9****褐色现代伊兰特汽车至宁波慈溪市宗汉街道锦轮菜场门口,强行将该车开走。后毛某甲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邹某某索得拖车费人民币10000元。

(13)2016年10月某日,全长骏等人驾车至宁波市鄞州区商会大厦附近,强行将殷某某驾驶的浙BH1****黑色现代越野车逼停,将殷某某拉下车后,直接将其车子开走。后被告人夏某、毛某甲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殷某某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共计人民币20000元。

(14)2016年11月某日,方某某等人驾车至宁波市镇海区兆龙路红绿灯处,趁王某丁等人驾驶浙BK1****黑色马自达汽车在此等候红绿灯,强行将王某丁等人拉下车后开走该车辆。后被告人夏某等人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王某丁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8000元。

(15)2016年12月某日,方某某、全某某等人电话联系李某丙,谎称要雇佣其浙BK3****白色金杯车拉货,并在宁波市镇海区庄市龙赛中学门口碰面,强行将李某丙拉下车后开走其车辆。后蔡某乙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李某丙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共计人民币25000元。

(16)2016年12月某日,全某某等人至宁波高新区吉星吉达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附近,强行将赵某某的女朋友从赵某某浙B7W****白色哈弗汽车上拉下,并该车辆开走。后被告人夏某及毛某甲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赵某某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

(17)2017年1月某日凌晨,黄某甲、陈某甲等人驾车至江苏省淮安市淮海路一红绿灯处,故意追尾桂某甲驾驶的苏HU0****黑色丰田凯美瑞汽车,强行将桂治民拉下车后将该车开走。后刘某甲等人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桂某乙索得违约金、拖车费等共计人民币17500元。

(18)2017年3月某日,黄某甲、李某甲等人冒充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谎称需要检查车辆状况,让袁某某将其苏HU4****白色马自达昂克塞拉汽车开至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高速口,并强行将该车开走。后黄某甲及李某丁(另案处理)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袁某某索得违约金人民币12400元。

(19)2017年3月15日,陈某甲、刘某甲等人驾车至江苏省新沂市市政府附近一红绿灯处,故意追尾宁波永正担保公司客户陈某乙驾驶的苏C33****绿色江铃皮卡车,强行将陈某乙拉下车后将该车开走。后黄某甲等人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陈某乙索要违约金、拖车费等共计人民币25000元,但未得逞。 

综上,被告人夏某敲诈勒索金额共为人民币332900元。

二、夏某、林正朋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

2017年3月,被告人夏某、林正朋借用徐某某的名义成立宁波鄞州毕竟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告人夏某、林正朋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2017年7月左右以来,被告人夏某、林正朋为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以公司作为依托,与办理车辆按揭贷款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宁波永正担保公司、宁波尚林和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担保公司合作,并先后纠集被告人郭莹及毛某甲、于某某、刘某甲、薛某某、全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人,为担保公司强制清收车贷按揭逾期的车辆并向车主索要高额的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费用,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夏某、林正朋为首要分子,被告人郭莹及毛某甲、于某某、刘某甲、薛某某、全某某、王某甲等人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郭莹负责接收担保公司提供的逾期车主名单、客户信息、合同等,后将该信息反馈给被告人夏某、林正朋等人,并对清收车辆结果进行登记,且利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车主的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根据被告人夏某、林正朋的安排与担保公司进行结算、为清收人员发放工资等。

该犯罪集团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宁波大市区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7年7、8月某日,该犯罪集团成员至宁波慈溪市掌起镇厉家村菜市场门口,强行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客户许某某从其浙BN5****黑色江淮瑞丰汽车上拉下,控制许某某后将该车开走。后被告人夏某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许某某索要违约金、拖车费等共计人民币60000余元,因许某某无支付能力而未得逞。

(2)2017年9月某日,全某某、王某甲等人驾车至宁波市镇海区蛟川中官古得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附近,强行逼停赵某某驾驶的浙B7W****白色哈弗汽车又砸碎后排车窗玻璃,将赵某某拉下车并抢走车钥匙后开走车辆。后被告人夏某、林正朋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赵某某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13000元。 

(3)2017年9月某日,该犯罪集团成员至象山县兴盛路与象山港路交叉口红绿灯处,强行将李某戊从其浙B3E****白色丰田车上拉下,并将该车开走。后被告人林正朋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李某戊索得违约金、拖车费等共计人民币20000元。

(4)2017年9月6日,于某某、毛某甲等人驾车至象山县墙头电信营业厅红绿灯处,故意追尾赖某某驾驶的浙B0J****白色奥迪汽车,趁赖某某下车查看车辆时,强行将其车辆开走。后被告人夏某、林正朋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赖某某索得违约金、拖车费等共计人民币40000余元。后赖某某又被迫卖车用于归还剩余贷款。

(5)2017年9月22日,该犯罪集团成员冒充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客户苟某某提供车钥匙,至宁波奉化市岳林街道新鲍村新埠263号楼下,强行将苟某某的浙B83****灰色比亚迪S6汽车开走。后被告人林正朋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苟某某索要钱财,因苟某某无支付能力而未得逞。

(6)2017年10月某日,该犯罪集团成员驾车至宁波奉化市金钟路一红绿灯处,故意追尾林某丙驾驶的浙B81****黑色吉利美日汽车,趁林某丙下车查看车辆时,强行开走该车辆。后被告人夏某、林正朋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林某丙索得拖车费人民币6000元。

(7)2017年10月某日,该犯罪集团成员冒充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要求提供车钥匙查看公里数,至宁波春园路100号门口,强行将金某某的浙BK8****白色雪佛兰汽车开走。后被告人夏某、林正朋及毛某甲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金某某索得违约金等人民币 20000元。因被告人夏某、林正朋等人索要更多钱财,金某某被迫同意卖车,车辆转卖后金某某拿到七八千元。

(8)2017年10月某日,该犯罪集团成员至宁波余姚市长元路杭州湾洗浴中心附近,强行将张某丙从其浙BC9****丰田锐志汽车上拉下,并将该车开走。后被告人林正朋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张某丙索要人民币 26000元,但未得逞。

(9)2017年10月某日,于某某等人至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芳辰丽阳小区78幢楼下,强行将朱某某从其浙B86****本田汽车上拉下,并将该车开走。后被告人林正朋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朱某某索得违约金人民币27500元。

(10)2017年11月某日,该犯罪集团成员至宁波市海曙区集市港镇岳童村伟婷塑料制品厂,抢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客户蔡某乙的车钥匙,强行开走其浙B1J****白色福特嘉年华汽车。后被告人林正朋及于某某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蔡某乙索得违约金、停车费共计人民币30700元。 

(11)2017年11月,该犯罪集团成员冒充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谎称要查看车辆,至宁波市北仑区春晓街道观海路,强行开走永正担保公司客户喻某某的浙B5J****棕色哈弗H6汽车。后被告人夏某、林正朋及于某某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喻某某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

(12)2017年11月3日,该犯罪集团成员至绍兴诸暨市陶朱街道来源机械厂门口,抢走备胎金融担保公司客户陈某丙的车钥匙,强行开走其浙D97****黑色别克凯越汽车。后于某某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陈某丙索要拖车费、停车费共计人民币7900元,因陈某丙无支付能力而未得逞。

(13)2017年11月底某日,该犯罪集团成员至绍兴诸暨市次坞义源村,抢走俞某乙车钥匙,强行开走其浙D22****黑色北京现代汽车。后被告人林正朋及于某某、毛某甲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向俞某乙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12000元。

(14)2017年11月某日 ,该犯罪集团成员至绍兴诸暨市王家井镇后陈村,强行将曹某某从其浙D57****黑色丰田汽车上拉下并抢夺车钥匙,后将该车开走。被告人林正朋及毛某甲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索得曹某某违约金、拖车费共计人民币37000元。

(15)2017年11月某日,该犯罪集团成员至宁海县梅林街道花园村1号18号门口,抢夺李某己的车钥匙,强行开走其浙B19****黑色丰田汉兰达越野车。后被告人林正朋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李秀豪索得违约金、停车费等共计人民币31000元。

(16)2017年11月某日,该犯罪集团成员至宁波市鄞州区通途路地面停车场,抢夺宁波永正担保公司客户邱某某的车钥匙,强行开走其浙B5X****咖啡色东南V5汽车。后被告人林正朋以贷款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邱某某索得拖车费人民币20000余元。

(17)2017年12月某日,薛某某等人至宁波慈溪市掌起镇工业园区贝尔冰箱厂,强行开走艾卡担保公司客户许某某车的浙B77****香槟色纳智捷大7汽车。后被告人夏某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许某某索要拖车费人民币15000元,因许某某无支付能力而未得逞。

(18)2017年12月某日,薛某某等人冒充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谎称要查看车辆,至宁波慈城工业园区,强行开走周某乙的浙B6J****黑色帕萨特汽车。后被告人林正朋及于某某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周某乙索得违约金人民币34000元。

(19)2017年12月某日,该犯罪集团成员至宁波江北区夏家上陈28号门口,强行开走宁波永正担保公司客户张某丁的浙B1J****银色东风凌智面包车。后被告人林正朋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张某丁索要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共计人民币27000余元,因张某丁不配合而被被告人林正朋殴打,造成张某丁 T11左侧横突骨折。后被告人林正朋与张某丁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张某丁人民币6000元。

(20)2017年12月某日,该犯罪集团成员冒充担保公司工作人员,谎称需要检查车辆,至宁波余姚市陆埠镇白鹤桥附近一超市门口,强行开走姜某某的浙B96****白色大通汽车。后被告人林正朋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姜某某索得拖车费人民币20000元。

(21)2018年1月9日,该犯罪集团成员至象山县丹城白石菜场,强行将宁波尚林和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客户孟某某从其浙BK5****白色哈弗汽车上拉下并抢夺车钥匙,将该车开走。后被告人夏某、林正朋以按揭逾期为由、以扣押的车辆相要挟,强行向孟某某索得违约金、拖车费、停车费等,孟某某被迫同意转让车辆。该犯罪集团成员将该车以人民币85000元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归还剩余按揭贷款人民币57000元,退还孟某某人民币8000元,非法所得人民币20000元。

综上,被告人夏某、林正朋、郭莹敲诈勒索金额共为人民币343200余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营业执照、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通话记录、通讯基站信息查询单、受案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告知单、放车单、收条、银行流水账单、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刘某乙、武某某、胡某甲、周某甲、胡某乙、张某戊、桂某甲、张某己、刘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张某甲、林某乙、李某乙、黄某乙、王某丙、张某乙、诸某甲、毛某乙、梁某某、罗某甲、邹某某、殷某某、王某丁、李某丙、赵某某、桂某乙、袁某某、陈某丙、许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林正朋、郭莹及同案犯杨某某、蔡某甲、俞某甲、黄某甲、李某甲、刘某甲、陈某甲、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林正朋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郭莹参与恶势力犯罪集团,结伙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夏某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林正朋、郭莹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被告人夏某、林正朋、郭莹部分犯罪系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林正朋、郭莹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象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红亚                          

2019年9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林正朋、郭莹现羁押于象山县看守所;

2、移送材料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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