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793号
被告人夏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巴南区**街道**大道**号**幢**室。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1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20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4日14时许,购毒人鄢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夏某,约定从夏某处购买10克冰毒。同日,15时25分许,被告人夏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小区**栋**房间内,以3200元的价格将净重9.85克的冰毒贩卖给鄢某某,交易完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当场鄢某某处提取到上述交易的毒品;当场从夏某租住的上述房间内查获一袋净重2.17克的毒品冰毒和两袋净重分别为0.47克、0.05克的毒品麻古、毒资人民币3200元及黑色直板手机一部。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上述毒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扣押的冰毒照片等物证;
2户籍资料、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鄢某某、陈某某、樊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夏某的供述与辩解;
5检验报告;
6搜查笔录、扣押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7微信聊天截图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2.54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现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牛克林
2020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夏某现被羁押于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一证通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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