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916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1023199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天台县**乡**村**号。2016年11月16日因犯诈骗罪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8年11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5月17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5月26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夏某某在同被害人陈某甲聊天过程中虚构其富裕的形象,在骗取陈某甲信任后,编造帮陈某甲聘请律师、其账户被冻结无法支付、其开的店铺进货需付定金等各种理由向陈某甲骗取钱财,共计骗取陈某甲人民币36114.59元。
(二)2020年4月至5月,被告人夏某某以PS图片、视频的方式向被害人陈某乙虚构其富裕的形象,在骗取陈某乙信任后,让陈某乙以刷单先行代付、借款等名义多次向其提供的账户转账从而骗取陈某乙钱财,共计骗取陈某乙人民币21752元。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第(二)笔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扣押笔录、清单、前科核查证明、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某乙、陈某甲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供述和辩解;
5、提取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曾故意犯罪,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发
2020年7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在天台县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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