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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1769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022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宣汉县,住**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8年11月6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经东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5日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伙同“四川仔”(另案处理)一起将被害人付某某停放在本市**镇**社区**路**巷**号一楼楼梯口的电动车(价值2332.5元)盗走。在逃跑的过程中,因形迹可疑,被巡逻的治安队员截停。夏某某二人弃车逃跑。治安队员在本市**镇**社区**路与**路交界路段将夏某某抓获,当场在夏的外套口袋缴获2根自制的六角钥匙。破案后,公安机关将缴获的电动车发还给被害人付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六角钥匙;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8.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员:李爱新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二册(光盘二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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