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19〕3680号
被告人夏金某,男,195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路**号**室。2011年11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12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12月1日释放)。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2019年10月15日经本院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金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夏金某在本市虹口区唐山路安国路路口处,将一包“冰毒”(净重0.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贩卖给张某某后被公安人员查获。
被告人夏金某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张某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9月11日其在上海市虹口区唐山路安国路路口以人民币800元价格从被告人夏金某处购买了一袋“冰毒”,毒资系通过微信转账。
2.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证实,从张某某处扣押白色晶体一袋,现已收缴。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截图证实,张某某向被告人夏金某购买毒品的事实。
4.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证实,检材BSQLA20190911002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夏金某的到案经过、身份信息、前科情况。
6.被告人夏金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金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金某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夏金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夏金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金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至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阁林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夏金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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