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1331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21972********,汉族,文盲,无业,住贵州省桐梓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1990年6月25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服刑期间因伙同他人逃脱加刑18年,2008年2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2010年1月27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0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因漏罪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并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因犯盗窃罪,2018年10月25日被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与前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8个月,2020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7月14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重庆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7号附303号公路边,采用起子撬车门剪断电线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宋某某停在此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8275元的悦顺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被盗车辆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2020年10月22日,被告人夏某某被公安机关捉获,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材料、前科材料、提取笔录、发还清单等书证;
2.被害人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估价鉴定意见;
5.辨认现场等笔录;
6.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2827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夏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夏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振宇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看守所;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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