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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西洲、杨某某等诈骗案)_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新检刑诉〔2019〕262号

被告人夏西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81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镇**村**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01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花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22199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村**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信丰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7********,汉族,**学院学生(已休学二年),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村**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乡**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经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西洲、杨某某、赖某某、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十五天。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2019年5月7日起,被告人夏西洲租用南昌市高新区**村**区**栋**室作为犯罪地点,找来被告人杨某某,一起购置办公用的桌椅、9台电脑,并网购11部手机作为犯罪工具,又雇佣被告人赖某某、张某某共同实施诈骗活动。夏西洲先是联系上线搭建“全民普惠”、“掌中宝”小额竞猜平台,指使被告人杨某某、赖某某、张某某创建了100个微信群,再安排他人拉客户进群。根据分工,由夏西洲在群内将自己包装成为金融指导教师,即“沐子”老师,负责在群内引导客户在“全民普惠”、“掌中宝”小额竞猜平台充值赚钱,杨某某、赖某某、张某某则根据夏西洲提供的剧本,负责冒充不同的客户,在群内粘贴盈利的图片发布虚假盈利信息、吹捧“沐子”老师“厉害”,从而诱骗客户在“全民普惠”、“掌中宝”平台充值。夏西洲则在后台控制客户投资盈亏,继而侵吞客户的充值款。从2019年5月16日至18日,通过上述方式,夏西洲搭建“全民普惠”平台,骗取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000余元,获上线返佣金人民币11763元,夏西洲分给杨某某、赖某某、张某某人民币700元;从2019年5月21日至23日,通过上述方式,夏西洲搭建“掌中宝”平台,骗取被害人张某某财物共计人民币20200元。

2019年5月23日,四被告人均在**村**栋**单元**室从事电信网络诈骗中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剧本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夏西洲、杨某某、赖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夏西洲、杨某某、赖某某、张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西洲、杨某某、赖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3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西州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被告人杨某某、赖某某、张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夏西洲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至六万。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某、赖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至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燕

                 

                          2019年1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夏西洲、杨某某、赖某某、张某某现关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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