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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连、叶某某开设赌场案)_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19〕13193号 

  被告人叶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4********,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乡**村,因犯贷款诈骗罪、诈骗罪2002年4月2日经江西省高级法院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服刑期间,减刑7次,实际执行刑期13年4个月4天,2015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9月25日经南昌县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10月12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连,女性,196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11963********,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住南昌县**镇**村**自然村*组*号,2014年9月23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7月13日因开设赌场罪被南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8月29日向南昌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南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叶某某、夏某连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中下旬至2019年1月底2月初的时候,被告人叶某某、夏某连伙同罗某某 、赵某某(租用奥林匹克花园32栋4单元的“手撕包菜”饭店闲置厨房、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小区45栋2单元102室、奥林匹克花园住宅小区92栋1单元102 室利用牌九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后陈某某、王某某加入到被告人夏某连、叶某某、罗某某、赵某某一起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牟利。 在这个开设的流动但又相对固定赌场过程中,未加入陈某某、王某某时,被告人夏某连、叶某某、罗某某、赵某某四人各占1/4股份;加入了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某二人后,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某二人合占50%的股份、其余人合占50%的股份,同时又加了陈某某所租用景城名郡H27栋1单元102室的一个赌博场所。至2019年2月中旬(2019年阴历正月十五前)的时候,该六人所合伙开设的赌场就停了下来。 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被告人夏某连负责维护赌场秩序、应方、收取“头子钱”、叫赌博人员到赌场上参与赌博、 被告人叶某某在赌场上负责叫赌博人员到赌场上参与赌博、在赌场 上收取“头子钱”、 应方、在赌博场子上给参与赌博的人员提供饭等。 开设赌场的过程中是利用牌九进行轮庄赌博,赌博的时间大多数从下午2 、3时许开始,每天参与赌博的人数少则为8-9多人,多则为20多人,参与 赌博的人员在人数少的时候则是推数百元不等的轮庄,闲家则是10元不破 头的押庄;在参与赌博的人数多的时候,庄家则是推千元以上的轮庄。夏某连、叶某某等楼主按封庄数的5%收取“头子钱”,推庄人员倒庄的时候 也按推庄倒庄时庄上的钱数的5%收取“头子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1)​ 受案登记表 ;

1)​  归案说明;

3)人口信息;

1)​ 刑事判决书和释放证明书。

2、证人证言

证人赵某某、王某某、陈某某、万某某、闵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涂某某、袁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叶某某、夏某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夏某连在多处开设赌场达两个多月,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均为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夏某连系投案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叶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夏某连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晓冬

(院印)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叶某某、夏某连现羁押于南昌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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