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夏艺展,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捕前住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广场**单元**楼**户。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8月4日被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单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7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逮捕。
辩护人周盼、林樱子,海南瑞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海棠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艺展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2日、自2020年3月6日至2020年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27日、自2020年2月23日至2020年3月8日、自2020年5月2日至2020年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夏艺展在打麻将的时候认识了被害人高某某、邱某某、李某甲、黄某某、袁某某、黎某某等人,夏艺展谎称可以通过内部关系拿到三亚市海棠区亚特兰蒂斯酒店水上乐园的铺面和海昌梦幻不夜城的铺面,被害人信以为真后分别向夏艺展交纳了铺面租金等费用,经查,被告人夏艺展在收到被害人交来的铺面租金等费用之后,根本没有用于承租铺面。具体事实认定如下:
1.被告人夏艺展带被害人高某某到亚特兰蒂斯水上乐园看了铺面之后,高某某表示要承租三个铺面,随后,高某某在2018年5月至7月期间,按照夏艺展的要求通过银行转账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多次给夏艺展交铺面租赁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服装费、工牌费、广告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56万元,其中人民币244500元是转入被告人夏艺展的账户,其余的钱是通过现金支付给夏艺展的。
2.被告人夏艺展带被害人邱某某到亚特兰蒂斯水上乐园看了6号铺面之后,告诉邱某某该铺面已经由其公司上海名邸酒业承租下来了,可以转租给邱某某,邱某某表示同意后,夏艺展伪造了一份铺面转让合同,并以上海名邸酒业的名义跟邱某某签订了转让合同,之后又称其可以拿到海昌梦幻不夜城的两间铺面, 让被害人邱某某和袁某某跟其一起合租,邱某某等人表示同意后,夏艺展又带着邱某某等人去沈阳米联众公司学习制作小吃技术和加盟水果捞。邱某某从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按照夏艺展的要求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多次给夏艺展交铺面租赁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服装费、工牌费、广告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99660元。
3.被害人李某甲听说被告人夏艺展可以拿到亚特兰蒂斯水上乐园的铺面之后,就找到夏艺展表示想承租铺面。被告人称可以将亚特兰蒂斯水上乐园的七号、八号铺面转让李某甲,李某甲表示同意后,夏艺展伪造了二份铺面转让合同,并以上海名邸酒业的名义跟李某甲签订了转让合同,之后夏艺展又称还可以转租一间海昌梦幻不夜城的铺面给李某甲,李某甲表示同意。李某甲从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期间,按照夏艺展的要求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手机银行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多次给夏艺展交铺面租赁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服装费、工牌费、广告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268000元。
4. 被告人夏艺展带被害人黄某某到亚特兰蒂斯水上乐园看了1个铺面之后,告诉黄某某该铺面已经由其公司上海名邸酒业承租下来了,可以转租给黄某某,黄某某表示同意,之后夏艺展又带着黄某某等人去沈阳米联众公司学习制作小吃技术和加盟水果捞。黄某某从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按照夏艺展的要求通过微信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多次给夏艺展交铺面租赁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服装费、加盟费等费用约人民币117000元。
5.被告人夏艺展告诉被害人袁某某和黎某某称可以拿到亚特兰蒂斯水上乐园的1个铺面给袁某某和黎某某一起做卖泳装的生意,被害人袁某某和黎某某表示同意,随后被害人黎某某按照夏艺展的要求通过微信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多次给夏艺展交铺面租赁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服装费等共计人民币40000元。之后夏艺展又称其可以拿到海昌梦幻不夜城的两间铺面,让被害人袁某某和邱某某跟其一起合租,袁某某等人表示同意后,夏艺展又带着袁某某等人去沈阳米联众公司学习制作小吃技术和加盟水果捞。被害人袁某某从2018年6月至8月期间,按照夏艺展的要求通过微信和支付现金的方式多次给夏艺展交铺面租赁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服装费、加盟费等费用约人民币90000元。
二、被告人夏艺展于2018年7月份在网上玩游戏时认识被害人李某乙,2018年10月19日被害人李某乙从云南过来三亚找夏艺展玩。2018年10月24日,被告人夏艺展以其银行卡被吞为由,编造了一条从其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2万元到被害人李某乙的银行卡内的信息发送给李某乙,让李某乙到账后将人民币2万元取给其,2018年10月25日,夏艺展称其银行卡转账是公对私转账,需要几天才能到账,其现在急需用钱,让李某乙先把人民币2万元给其,被害人李某乙信以为真,通过支付宝分两次给夏艺展转账共计人民币2万元。2018年10月27日,被告人夏艺展又编造了一条从其银行卡内转账人民币120120元到被害人李某乙的银行卡内的信息发送给李某乙,让李某乙先给其几万元,李某乙随后又转账人民币2万元给夏艺展。2018年11月1日,夏艺展告诉被害人李某乙称其之前转账的人民币2万元需要人民币1000元的手续费,转账的人民币12万元需要人民币6000元手续费,于是,李某乙再次分两次转了人民币1000元和6000元给夏艺展。被害人李某乙共计被骗人民币4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工牌;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报案书、转账记录、欠条、刑事判决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池某某、郝某某、符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邱某某、李某甲、黄某某、袁某某、黎某某、李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艺展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艺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13206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察官:邢美芳
2020年5月15日
附:1.被告人夏艺展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0册;
3.随案移送涉案财物:工牌3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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