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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美兰故意杀人案)_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二部刑诉〔2020〕6号

被告人夏美兰,女,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626195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启东市******(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宝山区********室)。被告人夏美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6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8月29日经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启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美兰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启东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同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夏美兰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印某甲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同年11月27日将案件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美兰,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案情重大、复杂,本院决定20191228起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202019和3月5日退回启东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分别于同年27和4月3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美兰与被害人印某甲(男,殁年64岁)系夫妻关系,2018年下半年被害人印某甲开始痴迷“全民K歌”,并多次打骂被告人夏美兰。2019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夏美兰与被害人印某甲在启东市******组家中一楼堂屋内发生争执,被告人夏美兰持房间内一木质椅子砸被害人印某甲头部及身体,被害人印某甲受伤倒地,夏美兰随即在堂屋东墙处一塑料桶内拿出一把羊角锤返回击打印某甲头部,造成印某甲死亡。经鉴定,被害人印某甲系因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颅及躯干部致严重颅脑损伤、肝肾破裂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椅子、羊角锤等物证;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印某乙、印某丙、印某丁、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夏美兰的供述和辩解;

5.南通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启东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等鉴定意见;

6.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记录、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美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美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美兰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小炜

2020413

附:

1.被告人夏美兰现羁押于南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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