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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贩卖毒品案)_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都检二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夏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11981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都江堰市******组。2003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8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6月12日被都江堰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本院以其涉嫌制造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都江堰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都江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涉嫌制造毒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凌晨,被告人夏某在其位于都江堰市**镇**村**组家中,使用玻璃杯、酒精灯、自制漏斗、滤纸等工具制造甲基苯丙胺(冰毒),制毒过程中被民警查获,并查获吸毒人员陈某某、张某某。经检查,民警在现场一玻璃杯内查获褐色液体净重331.69克;在一陶瓷杯内查获褐色液体净重9.36克。经鉴定,现场查获的获褐色液体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玻璃杯内查获的331.69克褐色液体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2.7%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照片)、书证、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制造毒品,数量为341.05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制造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黎小兵

检察官助理:黄  虎

2020年9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夏某现羁押于都江堰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扣押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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