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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贩卖毒品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7〕84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3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通州区**街**号院**号楼**单元**号。因吸毒,于2016年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天;因吸毒,于2017年10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强制戒毒二年(未执行);因犯交通肇事罪,于1995年4月被原北京市顺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7月被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2年1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2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2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5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10月17日被东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7年11月25日至12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于2016年2月24日22时许,通过电话与韩某某约定,以每克人民币300元的价格向韩某某贩卖毒品并确定交易地点,后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收取韩某某支付的人民币300元。同年2月25日凌晨,夏某某在通州区大方居小区**号楼楼道内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夏某某右裤兜内起获可疑白色晶体两包,经鉴定,两包可疑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分别净重0.65克和0.67克。上述毒品已被收缴。

2017年1月,夏某某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被网上通缉,于同年10月5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案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2.书证:收缴毒品清单、抓获地点说明等;3.证人证言:韩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毒品检验报告、北京通达法正司法鉴定中心电子数据检验报告等;6.视听资料:约购毒品录像等;7.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秩序,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曾因贩卖毒品被判处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的规定系毒品再犯,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石青川

助理检察员:  张海波

2017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换押证1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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