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诉刑诉〔2019〕440号
被告人夏竞萍,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71966********,汉族,初中文化,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三部负责人,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村**栋**室。被告人夏竞萍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7月1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建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建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竞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江苏**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建邺分公司(以下简称**建邺分公司)以投资养老产业、提供养老服务为名,通过散发传单,口口相传等方式,以13%至17%不等的年利息为诱饵,向不特定的投资人非法集资。
2014年10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夏竞萍在**建邺分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和三部经理,伙同该公司负责人方某某等人(另案处理)共同实施非法集资的行为,夏竞萍本人及其担任三部经理期间的下属赵某某、张某某、陶某某(均另案处理)共计非法集资1200余万元,未兑付本金700余万元。
被告人夏竞萍于2019年7月11日在本市建某某江东中路186号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限合伙协议、会员消费卡合同、会员卡申购单等书证;
2.证人证言张某某、赵某某、陶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夏竞萍的供述和辩解;
4.专项审计报告;
5.辨认笔录;
6.会员资料等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竞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竞萍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竞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某某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勇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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