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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爱华盗窃案)_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益资检公诉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夏爱华,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21197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益阳市赫山区**镇**村**村**组。因犯盗窃罪,2011年12月被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6月被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犯盗窃罪,2019年3月21日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19年8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1月3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12月12日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资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爱华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8时许,被告人夏爱华来到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农业局旁公交站,趁被害人曾某某不备,从其右边衣服口袋内盗得银灰色苹果6PLUS手机一台,经价格认证,被盗手机价值600元。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夏爱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2019年12月15日,被告人夏爱华亲友赔偿被害人曾某某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夏爱华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爱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爱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雷胜赢

2020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夏爱华现羁押于益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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