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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2622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系苏州市**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店店长,住安徽省庐江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夏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夏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崔某某、房某某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夏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夏某某在担任**公司**店店长期间,于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利用买卖双方不熟悉二手房交易流程的弱势,超越其职责权限,以代收购房款、定金、意向金、评估费、代办契税以及垫资还款等事项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甲、崔某某、盛某甲、盛某乙、鲁某甲、鲁某乙、房某某、黄某某、吴某某、曹某某、张某乙、高某某支付的人民币合计16644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7月27日,在办理**苑**室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以代收房屋交易尾款为由,骗得卖方张某甲支付的人民币3万元。

2.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在办理**金郡**室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以代收购房款、代办契税以及房东需要垫资偿还房贷为由,骗得买方崔某某支付的人民币合计987000元。

3.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9月5日,以帮客户买房垫资为由,骗得被害人盛某甲支付的人民币2万元。

4.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9月7日,以资金周转、跳过中介私下接单为由,骗得被害人盛某乙支付的人民币45000元。

5.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9月10日,在办理**苑**室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以代收中介费、贷款评估费、交易尾款为由,骗得买方鲁某甲支付的人民币合计87750元。

6.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9月,谎称某房东有抵押贷款未还,需要借款,骗得被害人鲁某乙支付的人民币合计16万元。

7.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8月至2019年9月,在办理**苑**室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以代收中介费、评估费、代办契税为由,骗得买方房某某支付的人民币合计105500元。

8.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8月,在办理**苑**室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以代收二手房交易保证金、中介费为由,骗得卖方黄某某支付的人民币合计69200元。

9.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9月,在办理**园**室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以代收二手房交易尾款为由,骗得卖方吴某某支付的人民币2万元。

10.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9月8日,在办理**苑**室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以收取意向金为由,骗得买方曹某某支付的人民币5万元。

11.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9月12日,在办理**园**室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以收取意向金为由,骗得买方张某乙支付的人民币5万元。

12.被告人夏某某于2019年9月17日,在办理**园**室二手房交易的过程中,以收取意向金为由,骗得买方高某某支付的人民币4万元。

骗得上述资金后,被告人夏某某将其用于网络赌博,挥霍殆尽。

案发后,被告人夏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甲、曹某某、张某乙、高某某的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和凭证、赌博账户充值记录、合同及户籍证明等;

2.证人向某某、郑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崔某某、房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吴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晓江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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