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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澳故意杀人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19〕111号

被告人夏澳,男,1999年3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984199903104050,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汉川市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汉川市杨林沟镇谷家坮村6 号,住汉川市杨林沟镇谷家坮村2组90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4日汉川市人民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2019年9月25日被汉川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澳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9月5日凌晨5 时许,被告人夏澳在自己家中用一把黑色塑料刀把的砍刀,将正在熟睡的父亲被害人夏某某脖颈处连砍数刀,致使被害人夏某某死亡,随后至其隔壁,用拳击、老虎钳子击打头部的方式攻击其爷爷夏某甲,在夏某甲躲避离开房间后,被告人夏澳逃离到仙桃,于当日10时许,被公安民警抓获。经孝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死者夏某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砍器砍击颈部,致右颈动静脉断裂、左颈静脉破裂,引起急性循环功能障碍而死亡。经孝感康复医院鉴定:被鉴定人夏澳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被鉴定人对其行为具有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凶器、解剖等案情相关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平面图、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物证、书证;2.证人夏某甲、夏某乙、夏某丙、胡某某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被告人夏澳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澳故意杀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19年1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汉川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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