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诉书
津检二分院公诉刑诉〔2018〕76号
被告单位夏津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法定代表人王某甲。
诉讼代表人厉某某,男,夏津县**纺织品有限公司**。
被告人王某乙,男,汉族,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4231973********,高中文化,夏津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山东省人,住天津市南开区**园**号楼**门**号。2017年4月26日因本案被天津海关缉私局取保候审,2018年2月13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海关缉私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夏津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乙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8年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2月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夏津县**纺织品有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从事废棉的进口销售等业务,被告人王某乙系该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事务。2014年间,夏津县**纺织品有限公司与外商签订合同,自境外进口废棉类货物,并按照实际成交价格对外支付相应货款。为偷逃进口关税,牟取非法利益,王某乙决定走私进口上述货物。2014年8月5日至同年11月24日,王某乙与外商确定好货物价格等信息后,根据外商发送的真实单据,另行制作虚假单据,以低报价格的方式申报通关,后将上述货物在境内加工销售。
经计核,被告单位夏津县**纺织品有限公司及被告人王某乙采取伪报价格方式,共计走私进口废棉15票,偷逃应缴税款共计人民币262702.59元。2017年4月26日,被告人王某乙向天津海关缉私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工商登记材料、报关单等书证;2.证人王某甲、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电子邮件电子数据;4.海关计核鉴定意见;5.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夏津县**纺织品有限公司逃避海关监管,通过伪报价格的方式,走私进口废棉类货物,偷逃应缴税款人民币共计262702.59元,被告人王某乙系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盛国文
2018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王某乙现在居住地被取保候审;
2.卷宗四册、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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