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检公诉刑诉〔2019〕358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夏腊元,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宜汉县,身份证号码513022197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住宜汉县**乡**村**组。2019年1月10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逮捕。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至12月,被告人夏某某在没有实际取得利用台山市山咀海军码头的航道清淤工程承包权的情况下,向被害人王某某宣称其已取得工程承包权,利用虚假合同等方式使被害人王某某相信被告人夏某某已取得台山市山咀海军码头的航道清淤工程承包权可以与夏某某共同投资清淤抽沙获利,两次与被害人王某某签订关于共同进行上述清淤工程抽沙获利的协议,骗取了被害人王某某8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高某某、雷某某、黄某某、曾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相关书证。
6、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树兴
2018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台山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
3、光盘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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