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刑诉〔2017〕1463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33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村委**组,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13日被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7年5月22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7年8月1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官渡区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9月18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8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本市官渡区关上关街,用剪刀剪断被害人施某某脖子上的手机挂链,盗走其红色OPPO手机一部。被告人夏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剪刀一把和盗窃的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7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莉
检察官助理:詹晶
2017年12月17日
附:1.被告人夏某某现羁押于官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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