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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夏某某故意杀人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二部刑诉〔2019〕6号

被告人夏某某,曾用名无,绰号夏老四,男性,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31961********,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小区**幢**单元**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2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5日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安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夏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年7月30日20时许,夏某某、穆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朱某甲、朱某某、胡某某、敬某某等人相约至安宁市昆钢凌波市场“小弟烧烤摊”吃宵夜。22时许,夏某某接到其在江西庐山实习的女儿夏某某电话,夏某某在电话中向夏某某要钱,并将银行卡卡号告诉夏某某让其记下。因吃烧烤时,夏某某等人已饮白酒,夏某某未能记清银行卡卡号,后夏某某当着穆某某、黄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人面对其女夏某某辱骂,朱某某、黄建华对其进行劝说。在劝说过程中,夏某某与朱某某发生口角,后被他人拉开。接着夏某某在烧烤摊附近桌上拿了把菜刀,夏某某右手持菜刀朝朱某某的左侧头部砍了两刀,朱某某头部中刀后倒地,后夏某某持刀对朱某某头部继续砍杀三、四刀后逃逸。朱某某当日被送至昆钢医院抢救,于次日凌晨2时许抢救无效死亡。经尸体检验鉴定:朱某某系被他人用长刃锐器多次砍击头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穆某某、黄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朱某某的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夏某某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朱某某的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珏

2019年9月17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安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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